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廣東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章 征稅對象和稅率
第三條 契稅的征稅對象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等,房屋權屬轉移包括房屋買賣、贈與、交換等,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軍隊房屋權屬轉移納入契稅征收范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轉移的應稅憑證包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契稅的稅率按照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的性質、面積等因素確定,具體稅率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執行。
第四條 下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等非營利性活動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其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的情形,具體減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執行。
第三章 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第五條 契稅納稅地點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納稅人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契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繳納的,經征收機關同意,可以延期繳納,具體征收機關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執行,納稅人應當向征收機關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并如實申報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征收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并依法征收契稅,對于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納稅人,征收機關應當依法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第四章 稅收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征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契稅征收管理制度,加強對契稅征收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契稅的及時征收和稅款的專款專用,應當加強對納稅人的服務和管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收公平和透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契稅的稽查工作,建立健全稽查制度,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可以公示違法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共同打擊稅收違法行為,維護稅收秩序。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對于舉報查實的,稅務機關應當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并嚴格保護舉報人的安全和隱私信息,同時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稅收宣傳和教育活動,提高納稅意識和稅收法制觀念,第九條 對于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納稅人的申訴和投訴,確保稅收工作的公正和透明,同時鼓勵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積極參與稅收管理和監督活動,共同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對于納稅人的維權行為,應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十條 為保證契稅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契稅征收工作的領導和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提高征收效率和服務水平,同時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進行契稅征收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廣東省原有的契稅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如有未盡事宜或者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制定實施細則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執行,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工作并負責組織監督實施情況檢查評估工作,如有需要修改或者廢止本辦法時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施新的政策文件予以替代或者廢止本辦法內容隨之失效不再另行通知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普及工作確保本辦法順利實施促進廣東省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第二章征稅對象和稅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廣東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章征稅對象和稅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具體的征稅對象和稅率等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規定還需根據當地政策來確定),第五章 附則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廣東省財政廳所有并負責解釋工作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信息請及時向相關部門咨詢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或廢止等事宜將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并公布執行第十五條 本辦法旨在規范廣東省內的契稅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稅收公平透明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請大家共同遵守維護良好的稅收環境為廣東省的發展貢獻力量(注:以上內容僅為示例并非真實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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